2013年开始施行的新《民事诉讼法》第55条规定:“对污染环境、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,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”
2015年1月将施行的新《环境保护法》第58条对污染环境、破坏生态,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,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:(一)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;(二)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。
新常态需要新制度,公益诉讼是国家司法针对环境污染、侵害消费者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确立的新制度、新手段,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、国家治理法制化的重要程序障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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